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作为老百姓看不懂这里面有什么逻辑可以支持这样一个办法的出台以及其合法性。如果让我投票,我投反对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是不是销售都可能要专门进行管理,依据何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三个车轮的电力驱动车辆是不是也要出一个神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应该加上保全责任?丢了他们管不管?
第五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应当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登记。
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只有目录而无标准,这是管理者为自己的权力寻租埋伏笔?既然人家生产者有这一系列证件和资质,何必再搞一个目录出来呢?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销售者应当向电动自行车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收集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处理。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产品。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还是那个目录的合法性的问题,另外后面来一个另行规定要等到什么时候,还会征求意见吗?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证件快递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结合上一条,这里又是打算只公布结果,没有商量余地,阴险啊。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列入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周末是否办理?如果占用周一到周五时间,给不给误工费?如果按武汉市五十万辆电动车算,至少耽误二十五万个工作人日,多大的损失啊。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为电动自行车办理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鼓励为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前款电动自行车列入销售和登记销售上牌目录的,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未列入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实行临时通行管理,核发行驶证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
如果车主这个时间不在武汉怎么办?凭什么就来一个三年报废?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为什么不能跟汽车信息网用一个?另外建一个花多少钱?
第十六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禁止安装动力装置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车外壳损坏了算不算外形改变?不修就不是电动车了吗?禁止安装动力装置怎么理解?没有电动机?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涂改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三)保持车辆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这限速太牛了,我跑几步都比这个快咧
(四)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你试试电动车推着怎么走?强烈建议汽车过人行横道时也下车推着走!设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五)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遵守交通信号指示;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二)从事载客营运;
(三)醉酒后驾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为什么外地牌照汽车可以,电动车就不可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没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未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销售者限期办理目录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登记手续收费吗?标准是多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安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地点将车辆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指定地点怎么收费?能保证恢复原样的技术能力吗?
(二)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被扣留的车辆是不是还要收停车费?如果不去领取是不是就剥夺所有权?会不会变相没收?如果因为超过上述期限没有上牌而上路被扣,怎么改正?
(三)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提供相关牌证,并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限期到底是多长?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依法扣留车辆,处3000元罚款;
(六)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交了一次罚款是不是就可以一直跑下去了?
这条里面罚款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地、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用语的含义参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whfzb.gov.cn/Article,4597.html———————————-
以上红字部分是我加的,求专业人士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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